网络“一元购”属于赌博行为吗?|一周快问
什么是网络“一元购”?网络“一元购”属于赌博行为吗?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明,网络“一元购”是指将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以抽奖方式从购买者抽出幸运者获得此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销售模式。网络“一元购”表面上是销售实物商品,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变相赌博行为。因此,对纯粹以1元价格销售获取大奖机会的网络“一元购”,可以认定为赌博。若经营机构以网络“一元购”为名,采取抽奖造假、以次充好、不寄送奖品甚至卷款潜逃等方式,骗取参与人钱财,其行为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
各地对P2P备案有什么具体要求?
近日,有媒体获悉《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讨论稿已基本形成,近期或将出台。
目前已有厦门、广东、上海、深圳、北京等地发布了P2P备案相关政策。
厦门、广东、深圳规定,P2P平台的经营范围需要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北京则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求P2P平台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厦门、上海规定,P2P平台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北京则明确要求,P2P平台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在竞品上发布违法信息会受到什么处罚?
这种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有媒体报道小猿搜题APP上有违法信息。对此小猿搜题回应称,是来自同行作业帮的栽赃陷害。作业帮对此表示否认,目前小猿搜题已报警。
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类型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及《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的规定,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并且“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前述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前述安全保护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将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据报道,近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导致网站存在高危漏洞,造成网站发生被黑客攻击入事件,四川宜宾市翠屏区教师培训与教育研究中心被处一万元罚款,法人代表唐某某被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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